一、婚姻事件:
裁判離婚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之要件;撤銷婚姻之訴須具備民法第989條至第997條之要件;婚姻之
無效須具備民法第988條之要件。
二、監護事件: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
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行使、負擔子女權利義務
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 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活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三、繼承事件:
(一)限定繼承: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
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
(二)拋棄繼承: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得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四、保護令聲請:
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時,被害人可向其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
為保護令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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