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文笙法律事務所
> 票據請求
票據請求
(一)匯票、本票:
票據上之權利,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支票:
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請撥打服務專線或是點選左方的聯絡我們,我們很樂意為您服務
台中市西區公益路161號12樓E室
886-4-23029940
Copyright@2009 文笙律師事務所 Design by
沃德網頁設計
文笙國際法律事務所 -
律師事務所
台中律師事務所
法律事務所
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