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係從事販賣花卉予花卉批發市場之人,因自身經濟狀況不佳,尚須負擔家人龐大醫療費用支出,因而迫不得已於96年3月間向民間借貸公司借款週轉。惟該借款之利息負擔仍屬過重,故張先生於96年4月中旬,無意間從報紙夾報廣告欄中看到有代償處理他家借貸公司債務之廣告,且廣告內容係刊載借款實拿5萬元、月付6,000元利息,並保證當日可代還別家借款等語,故張先生即欲依此廣告內容,先由刊登廣告之個人或公司代其清償前向民間借貸公司之借款,以免除沈重之借款利息負擔,嗣再以每月繳交較低利息之方式。
對刊登廣告之個人或公司按期返還本金及利息部分,遂主動撥打該則廣告上刊登之電話號碼,待取得聯繫後,對方即自稱「李先生」,且表示伊可按廣告內容之條件代張先生償還其向民間借貸公司所資借之款項及利息,惟伊另表示張先生尚須支付9,000元費用,並提供銀行存摺、印章、晶片提款卡予伊,俾以證明張先生有正常收入來源,並可作為伊與民間借貸公司談判之條件及籌碼等。
張先生不疑有他,而依約定時日將自己所有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印鑑章等資料交付予「李先生」,雙方並約定交付上述資料之當日晚間8時,將同赴張先生借款之民間借貸公司處理代償張先生前向民間借貸公司之借款事宜,惟「李先生」屆時並未依約定現身與張先生同往該民間借貸公司,而係另於96年4月28日發送手機簡訊予張先生,該則簡訊內容係謂伊已將張先生之資料寄回予張先生,且希望張先生另再提供別家銀行之帳號,以方便伊匯款5萬元予張先生等語,張先生此時已漸覺可能遭「李先生」詐騙,復於96年5月1日仍尚未收到「李先生」寄回之存摺等資料時,便憂心其所有存摺資料遭人違法使用,旋即向銀行辦理存摺等資料掛失,惟此時張先生所提供之銀行帳戶,已遭詐騙集團作為實施詐欺財產犯罪之轉帳、收款之用。嗣經被詐騙之受害人報警,警方循線查獲後,張先生遭檢察官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起訴,於是向事務所律師請求協助。
律師於法庭上主張
一、 張先生確實可以提供報紙夾報之廣告,其上確有「代償錢莊」廣告,且於96年4月間,張先生曾以行動電話撥打該「代償錢莊」廣告上所登載之電話號碼,雙方曾有多次通聯,此有行動電話通聯記錄可查。
二、張先生的銀行帳戶係提供作為五家花卉批發市場對其匯款之帳戶,倘若張先生確有將自己所有之銀行帳戶出賣予詐騙集團之故意,則張先生應係交付已無須繼續使用或新開立而未曾使用之銀行帳戶等資料,豈有可能出賣現尚使用且陸續仍有多家花卉批發市場匯入款項之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
三、張先生如確有將上開銀行帳戶出賣予詐騙集團之故意,則按諸常理,張先生於出賣上開銀行帳戶前,即應先予通知與張先生有商業往來之五家花卉批發市場,勿再將張先生售花所得匯入上開銀行帳戶內。惟張先生均未向花卉批發市場為通知停止匯款行為,且花卉批發市場均在不知情之狀況下,仍陸續欲匯款至上開銀行帳戶,僅因上開銀行帳戶已成警示戶,始無法匯入款項,更益足證張先生實無出賣其所有之上開銀行帳戶之故意。
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張先生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