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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 - 行政訴訟,行政程序
何謂行政訴訟?
- 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故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行政處分,而人民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若不服其決定,則可循訴訟之途逕解決紛爭。
- 行政訴訟之種類概分:
- 撤銷訴訟:凡關於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明。
- 一般給付訴訟: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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